湖北省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会章程

 

2025年12月16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Child and Adolescent Health Promotion,缩写:HPA-CAH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发育的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省致力于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医务工作者、教师、科研人员,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认真履行为会员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凝聚更多社会力量、开展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多领域的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工作。促进全社会对儿童青少年健康问题认知水平和科学素养的提高;促进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生活方式的普及和健康水准的提升,全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经省清理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庆典、论坛等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活动总结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需提前15日向湖北省外事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捐款的,需提前 10 日向湖北省财政厅(或省侨办,按捐款性质区分)、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依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按党员人数确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经费保障。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 501 号(光谷同济儿童医院B 1015-16室。该住所为合法使用场所,具备开展日常工作的固定办公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影响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系列问题的研究,开展科学技术学术交流;
  (二) 宣传、普及儿童青少年健康知识,增强儿童青少年及家长的预防保健意识。促进全社会对儿童青少年健康问题的认知与关注,营造‘儿童优先、健康第一’的社会氛围

1. 设立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咨询、科普宣传日”,为群众提供专家义诊;

2. 面向民众,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知识大讲堂”活动,把知识交给家长,使其明了“家长是孩子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三)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学校卫生专科医师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广大学校卫生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 编撰出版科普读物、书籍、科技信息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五) 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项目咨询、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审等工作;

(六) 宣传、推广经依法批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卫生健康规范的儿童青少年健康科研成果、产品;推荐本领域优秀科技人才,推进产、学、研、用融合,在政府购买服务及合法合规范围内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与评价

(七) 联合群团组织,会同会员单位开展对儿童青少年成长发育危害严重的常见、多发疾患的调查,掌握一线数据,为政府制订儿童青少年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以及儿童青少年健康问题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 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主办或承办相关展览、知识技能竞赛

(九)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或招标采购项目(具体范围以湖北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准),按委托要求完成工作并提交成果报告

(十) 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调研与考察,开展省际、国际间本领域学术组织和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设立青年科研基金,鼓励本领域青年学者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研究项目;

(十二)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或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从事儿童青少年健康及生命科学相关专业,具有大学本(专)科学历者;或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上述学历或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者。其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的会员,热心儿童青少年健康事业并符合前述条件者

(五) 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登记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含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民间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个人会员申请者填写《湖北省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申请者填写《湖北省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本会秘书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批准入会:经组织审批成为本会会员;

(四)办理手续: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颁发会员

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应在期满前30日向其发送书面提醒;提醒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送达)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会员作出批评、除名等惩戒前,应书面告知会员拟惩戒事由及依据,并允许会员在10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惩戒决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送达会员,并在本会内部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0%-20%,不少于50人且不超过300 人(具体人数由理事会根据会员规模确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单位会员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届期内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部分理事(补选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5)、常务理事;补选副会长、秘书长(补选结果需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需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年龄限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八)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具体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监事制度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监事有权检查本会财务凭证、账簿,对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本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每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书面监督报告。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且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监事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产生的费用,由本会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

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5年1216第一届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